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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会章程
来源: | 作者:zf-100 | 发布时间: 2022-02-17 | 191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南京江北新区医学会章程

(2021年10月25日修订)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       第一条  本团体的名称是南京江北新区医学会。

       第二条  本团体是由南京江北地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       第三条  本团体的宗旨: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,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。崇尚医学道德,弘扬社会正气。坚持民主办会原则,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充分发扬学术民主,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,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,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,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,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,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,为人民健康服务,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
       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       第四条  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       第五条  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。

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。
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      第六条  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       第七条  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晓山路59号。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       第八条 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       (一)开展医疗行业调查研究;

       (二)受政府部门委托,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;

       (三)编辑出版医学学术、技术、信息、科普等各类期刊、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;

       (四)开展继续医学教育;

       (五)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、健康教育活动;

       (六)参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、考核等工作;

       (七)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;

       (八)开展国内外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;

       (九)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;

       (十)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;

       (十一)发现、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等。

第三章  会员

       第九条  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       第十条  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     凡拥护本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为本会会员。

       (一)个人会员

  1.医学院校毕业、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、助教、实习研究员、助理编辑、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;

  2.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,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;

       3.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、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,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。

  (二)单位会员

       与本团体专业有关、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,支持本团体工作,具有一定社会影响,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,医疗卫生、医学教育、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企业单位。

       第十一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      (一)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,由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核批准;

      (二)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,由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核批准;

      (三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      (四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       第十二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     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     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      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
      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     (五)退会自由;

      (六)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内、外有关学术活动,并优先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;

      (七)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,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。

       第十三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      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      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      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      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      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      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      (七)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;

       第十四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       第十五条  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       第十六条  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  会员代表大会

       第十七条 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    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     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     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      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
      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     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

      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       第十八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 年,每 5 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      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 10 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
       第十九条  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30 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       第二十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     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       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3。

       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       第二十一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      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/3。

       第二十二条  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      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     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     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
     (四)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;

    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    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       第二十三条 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
       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    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     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     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     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     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     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    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;

     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   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     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    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      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
       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       第二十七条  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0%。

       第二十八条  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     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  常务理事会

       第三十条  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30%,最高不超过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      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
       第三十一条  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       第三十二条  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 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      第三十三条  经会长(理事长)或者5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第四节  负责人

       第三十四条  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  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     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     (三)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    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     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     (六)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       第三十五条 会长(理事长)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      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       第三十六条  本团体会长(理事长)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   (一)领导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工作;

      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      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      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   (五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
      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      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   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      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
      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      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      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      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      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      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      第三十八条   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      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五节  监事

       第三十九条  本团体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       第四十条  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       第四十一条 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   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      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      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      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      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单位、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     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第五章 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       第四十二条  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      (一)会费; 
      (二)捐赠; 
      (三)政府资助; 
     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      (五)利息;  
     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      第四十三条  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       第四十四条  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      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      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      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       第四十五条 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      第四十六条 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       第四十七条 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       第四十八条  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
       第四十九条  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      第五十条 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       第五十一条 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第七章 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       第五十二条  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     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    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     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     (四)自行解散的;

       第五十三条  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       第五十四条  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       第五十五条  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       第五十六条 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 附  则

       第五十七条  本章程经 2021年10月2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。

       第五十八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       第五十九条 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  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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